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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离婚后可否更改子女姓名?
来源:郝孝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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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离婚后可否更改子女姓名?

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问题时有发生,那么法律上和实践中对此有那些规定呢?

首先,任何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都欠缺法律依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笔者对本条规定的理解是,子女的姓氏一旦确定之后,除了不得随意更改为父姓或母姓之外,更不得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为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条也证明了笔者的这一观点。

其次,关于父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院曾经有两个司法解释。一是1951年2月28日对华东分院的批复。二是1981年8月14日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从这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其一,男女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子女原用姓名。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子女成年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更改自己的姓名。其二,离婚后,任何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更改是不当的,如果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应当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第三,与中国的传统习惯相冲突。

综上,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单方面将子女的姓名更改没有法律依据,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违背,同时也背离民族习惯。司法实践中,判决纠正的案例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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